延期/取消訂房:

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【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】
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  第六條  (訂金之收取)

甲方(旅客)取消訂房時,得要求乙方(民宿)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:
一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4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
二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0至13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三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7至9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四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4至6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五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2至3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30%。
六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七、甲方房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訂金。

延期需於入住前7日告知(不含入住日),若超過7日才通知者,依上列標準扣除訂金。

若遇颱風船班停駛或天災人禍不可抗拒的因素,可退回全部訂金或選擇延期。
(入住期限2個月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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